关于及时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的友情提醒
尊敬的采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江苏政府采购网“采购信息”栏目新增“合同公告”子栏目,用于采购合同信息公开发布。省级项目的操作:登陆江苏政府采购网“在线服务”栏目的“采购人”模块,输入省级预算单位用户名密码,进入“采购合同公告”,按“采购合同公告格式”录入信息,实施发布。采购合同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我司在此友情提醒各采购人,请及时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江苏苏瑾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