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日常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司应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管理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及轮岗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计价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公司自有的,用于正常业务活动以及单位文体活动的设备、器材、器具、家具、家电等,借用、租用的固定资产不受本规范约束。

        第六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第七条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凡在公司财务列报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进行编号并粘贴标识,标识内容包括:资产名称、品牌型号、资产卡片号、使用人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买:

        1.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增加固定资产,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购买。

        2.所有固定资产的购买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3.固定资产采购到货后,由资产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无误后,由资产管理人员保存并进行登记。

        4.新购固定资产应编号及粘贴标识,然后分配至使用人。固定资产领用时,使用人须在《固定资产验收单》上签字。

        5.《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固定资产验收单》等由办公室保管存档。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与归还:

        1.员工需要使用固定资产,应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由办公室统一调配、安排。领用人员承担该项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

        2.员工离职时须将领用的全部固定资产交回公司,由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按固定资产账明细清点,有短缺者按价赔偿,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协调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3.如有固定资产暂借,应办理暂借手续,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不做账务处理,但必须在48小时内归还。

        4.固定资产归还时应办理归还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之间不得私自调换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有特殊情况须调换使用,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办公室进行合理调配。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

        1.固定资产出现故障时,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交由办公室统一处理。

        2.办公室接到申请后需先查询固定资产账,确定其维修价值,然后联系产品售后服务商。

        第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应定期(一般每年一次)盘点,由财务人员协助资产管理人员进行,盘点结束后资产管理人员应出具固定资产盘点报告,并与固定资产账核对无误。

第五章 日常办公用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所指办公用品主要为办公文具等日常办公用品,不包括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通讯工具等,以上办公用品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按照需要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公司所有员工应本着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宗旨,对日常办公用品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使用日常办公用品:

        1、新员工参加工作,由办公室按照标准一次性配足办公文具等用品。

        2、公司员工需要补充办公文具,可直接向办公室领取,并在领用本上登记。

        3、公司员工需要添置日常办公用品,需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安排调剂或购买。

        第十八条  专家评委、监管人员等在采购活动中使用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准备,工作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交还给办公室。

        第十九条  办公设备的耗材及维修由办公室统一办理。耗材包括:打印纸、复印纸、碳粉、硒鼓、打印色带、打印墨盒(水)、鼠标和键盘等。需要添置时由办公室主任进行批准后采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公室及所有员工,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以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赔偿制度。因个人责任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按照不低于资产原价扣除估算的折旧或折扣后的净值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资产的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办公室和公司负责人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3、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