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收发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文件收发的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切以公司名义接收和发送的文件。

        第三条 公司文件的收发统一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章  收文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公司收到文件后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并按规定的方法编号登记。登记时应当将收文日期、原文号、密级、发文机关、文件标题等逐项填写清楚。同时保存收文的电子文档以便查阅。

        第五条 收文后根据文件内容,送有关领导阅示,根据批示意见交承办人阅办。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掌握收文文件去向,避免漏传及延误;需要追查完成的,要及时督促执行,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汇总、上报。

        第六条 承办部门或人员应按照领导的批示进行办理。承办部门或人员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

        第七条 阅办完毕后,由办公室收回归档。

第三章 发文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 需要公司名义发送的文件的初稿由相关经办人负责草拟,初稿完成后交由部门负责人核稿。

        第九条 核改完成后,交由文件拟稿人复核,复核无误后,报请领导签发。

        第十条 办公室收到领导审签的发文定稿后,按照规定的方法编号并进行登记。登记时将发文日期、密级、文件标题、发往机关等逐项填写清楚。

        第十一条 公司发文一律按照以下要求的格式进行编辑:正文标题字体为二号方正小标宋,正文内容用三号方正仿宋字体。用公司固定格式文件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发送 。文件的发送单位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文件:按发送单位分别发送、抄送、抄报有关部门;

        (二)招标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在发文当日发送给法定公告媒体;

        (三)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在发文当日发送给法定公告媒体和登记投标的供应商。

        (四)质疑答复:质疑人前来领取的,必须核对授权代表身份,签字后领取;通过挂号邮寄发送的,应保留邮寄的记录,至确认质疑人已经收到质疑答复为止。

第四章 收发文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的收文、所有发文的拟稿及正式发文均须收集保存,年终时分类整理、装订并存档。

        第十四条 文件的收发过程,须有文字性的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