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将取消市县级集采目录

     财政部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要求各地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范围。省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日前印发通知,公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对集采机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设置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为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提供基础和保障。
     财政部强调,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是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的基础和保障。各地应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相对统一,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制度优势,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财政部要求,各地应依据《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在《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等。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针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财政部明确,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还提出,各地可依据《指引》确定的品目范围、限额标准等,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逐步调整到位,确保2021年1月1日起按通知规定实施。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以下简称《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调整情况
   与上一期目录及标准相比,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主要有两方面变化:
  (一)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在政府部门中应用普遍。为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2020年起将“互联网接入服务”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通过集中统一谈判等方式确定采购价格。
  (二)进一步明确“办公家具”品目产品范围。铝制家具作为新材料家具,绿色环保,使用寿命长,回收利用率高,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且产业较为成熟,技术标准较为统一,2020年起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将铝制家具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二、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调整情况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未列入《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三、关于执行期限调整情况
    《中央目录及标准》所含品目内容相对稳定,近年来调整幅度较小,按照“精文简会”要求,《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不再设定具体执行期限,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