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产品四问四答


       关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的确定问题,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而在采购实践中如何将这一条款执行到位,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首先,哪些项目需要确定核心产品?

  目前,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六种,87号令主要是针对货物服务的招标方式而言的,是约束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活动的,因此87号令上述规定对其他采购方式而言,并无强制性规定,但可以参照执行。

  其次,采购项目要确定几个核心产品?

  如果所采购的是非单一产品,则必须按照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来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那么这时,核心产品是只能确定一个,还是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确定两个或是多个?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包括在最新实施的87号令中,均未对此作明确规定。

  笔者以为,在正常的情况下,以明确其中的一个产品为核心产品为好。因为如果是明确了两个或多个核心产品,实践中容易引起流标,因为只要是有其中某一个核心产品出现了多家投标人投同一品牌的现象,就要按一家投标人来计算,这样更容易出现少于三家合格投标人的情形。

  再次,是否所有采购项目都要确定核心产品?

  并非如此,对于有些产品的采购项目,其产品本身并无明确的品牌,属于中标后加工组装的产品,这种情况如果一定要明确品牌,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只有是定型产品的招标采购活动,方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核心产品。

  最后,为什么要科学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科学合理地确定核心产品,可以推动招标活动更加公平公正。只有抓住了核心产品,才能让至少三家不同品牌的投标人参与竞争,这对于遏制实践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大有裨益。因而,无论是招标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一定要合理确定核心产品,让招标采购活动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