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重申:公益性医院“自有资金”采购应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无论资金来源
财政部近日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6号,以下简称《答复》 ),再次强调了对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概念的理解问题。
《答复》中表示,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一些地方公益性医院在执行中未将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是对政策口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属于法律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
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督促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水平。
以下为《答复》全文——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
财库函〔2021〕6号
关礼等9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关于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概念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此已作了明确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公益性医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都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一些地方公益性医院在执行中未将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是对政策口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属于法律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各地应加强对公益性医院的政策宣传和指导,督促公益性医院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应编尽编”,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问题。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促进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2015年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依法公开采购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以及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2019年修订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2020年,印发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要求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格式编制发布各项政府采购信息,解决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不够、公开程度不一等问题。同时,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分步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目前,中央和省级预算单位已全面实施,2022年1月1日起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将开始实施,实现政府采购意向在全国范围的全面公开。下一步,财政部将结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的修订,增加采购意向公开等透明度规定,督促各地落实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促进“阳光采购”。
关于加强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问题。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管。一是制定加强采购管理工作方案,通过采取政府采购管理、经济管理、预算管理等综合举措,明确具体任务措施,推动建立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长效机制。二是202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卫生健康系统开展三年专项行动,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从严格依法采购、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等十方面全面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三是持续督促各地公益性医院所有涉及采购的项目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各地各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实行挂牌督办、限时整改。四是突出重点,开展大型医院巡查。针对行风问题高发、机制建设薄弱的重点区域,2019年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大型医院巡查工作,要求医院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格财务管理。下一步,财政部将督促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加强对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公益性采购学院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也将继续利用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大型医院巡查等多种手段,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 010-68552389
财政部
2021年6月23日
转自《采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