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诚信档案使用说明书(供应商)201808.pdf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南京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精神,结合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其信用行为的认定和奖惩适用本暂行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是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未遵守信用承诺、拒不履行义务、恶意串通等破坏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惩戒,是指多部门同时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失信机制。
第五条 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在“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设置“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统一记录和公布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信用信息。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相关监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记录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查询和运用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参与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信用记录应作为资格审查、政府采购评审的必要因素和依据。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客观反映和如实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共同建设南京地区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八条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记录、查询、使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 南京市财政局会同市社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南京市信用办”)负责供应商信用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应商失信行为的分类

第十条 供应商失信行为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其中,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属于违法的严重失信行为和列入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严重失信行为: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是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注册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8、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未按照投标文件约定非法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0、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1、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2、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时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
13、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14、采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上述第3款中所称供应商恶意串通,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8)评审活动开始前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人员情况;
(9)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0)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2)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恶意串通情形。                                                                                   
第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列入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 
1、被行政主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并确定为“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
2、被司法机关确定为失信的被执行人;
3、被金融机构确认为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
4、被有关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当事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等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5、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列入应予从严惩戒名单的严重失信社会法人、自然人。
第十三条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1、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投标人的标书信息及一些需要保密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在投标承诺中隐匿其受行政处罚记录的;
3、在评审现场进行非法录音录像,或因被废标等故意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且不听劝阻的;
4、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存在延迟交付、不完全履约、偷工减料等情形的;
5.通过不正当途径获悉属于保密阶段的评标具体过程和细节用以进行质疑和投诉的;                                                                                  
6、在全省范围内12个月内累计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或质疑不成立的;
7、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的;                                
8、拒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质疑投诉,采用虚假陈述信访干扰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9、在进行质疑投诉同时,采用虚假陈述进行举报,扰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质疑、投诉的;
10、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中有某一方利用虚假材料应标的;
11、开标后擅自撤回投标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12、中标后未经采购人同意进行拆包、分包的;
13、履约期间向采购人恶意加价的;
14、供应商质疑、投诉没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
15、履约期满后,拒不与新的中标单位交接的;
16、以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情况属实的;
17、在全省范围内12个月内累计三次以上对进口产品公示进行投诉不成立或者投诉后又随意撤回的;
18、报名人为非授权人,被拒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恶意扰乱办公秩序的;
19、投标时,相关的指标参数虚假或夸大响应的;                   
20、以电话短信等方式恶意威胁、骚扰采购代理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的;                                                                                                                                                                  
21、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2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4、 投标人违反其他公平竞争的原则,有妨碍其他投标人的恶意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2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三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njgp.gov.cn)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2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供应商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登陆“信用南京”或“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网站,点击“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图标,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点击“新用户注册”;
2、在“新用户注册”界面,供应商自行设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如实填写“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一),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
3、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相关功能操作。
第十七条 供应商在注册登记的同时,应上传以下资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其他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对其注册的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以虚假材料或无效材料注册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理。
    第十八条 注册成功后,供应商需每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见附件二),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第四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管理

第十九条 严重失信行为的记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发现供应商存在违法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供应商的名称或姓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报告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供应商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证据。
供应商严重失信行为报告实行实名制。报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报告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告人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可通过“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调查认定供应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扣信用分,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并将该违法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记录的内容包括:
    1、供应商姓名或名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3、主要失信事实;
    4、行政处理处罚的主要内容、认定文号;
    5、确认严重失信时间;
    6、公示截至日期;
    7、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
“黑名单”公开曝光时间应与处罚执行时间一致。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联合惩戒的供应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如下处理:
1、由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中对该供应商诚信记录进行扣分;
2、在联合惩戒处罚有效期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失信行为进行取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调查认定后,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扣信用分。供应商认为对其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有误时,应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据情作出处理。
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内容包括:
1、供应商姓名或名称;
2、一般失信行为基本事实;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
4、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报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履约情况满意度评价记录制度。供应商履约情况满意度评价由采购人负责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从按时履约、履约质量、售后服务三个方面,每一个方面分别以“满意”、“一般”、“不满意”设置三个选项进行评价,并折算成相应的分值。具体评价内容为:
1、按时履约:包括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履约是否及时顺利,手续是否完备;
2、履约质量:包括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服务标准,是否存在包装、设计、安装、工艺、材料等方面的缺陷或服务上的瑕疵;
3、售后服务:包括供应商售后服务是否及时、周到、良好,采购质量出了问题后维修是否及时,效果是否令人满意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自然人诚信档案记录制度。在“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中设立“自然人诚信档案”,对自然人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经财政部门认定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记入该自然人诚信档案中,记录的内容包括:
1、自然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失信行为的基本事实;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
4、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
第二十五条 列入“黑名单”供应商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实施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由列入“黑名单”供应商向依法处理其失信行为并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的财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财政部门认为供应商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的理由和处理意见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五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信用计分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诚信档案以“供应商诚信指数”(即分值)和“星级”表示。
供应商诚信指数的计算公式为:诚信指数=起始基础分±诚信记录分。根据供应商的不同得分划分不同的星级,其中诚信指数在121分以上的为“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指数在101-120分(含本数,下同)的为5星级,诚信指数在91-100分的为4星级,诚信指数在81-90分的为3星级,诚信指数在71-80分的为2星级,诚信指数在61-70分的为1星级,60分以下的不计星级,只计分值。
供应商首次注册时,其递交的信用评级报告与供应商的诚信指数、星级挂钩。信用评级报告评级与供应商诚信指数及星级的对应关系为:
供应商诚信指数(分值) 星级 信用报告评级
121分以上 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 
101-120分(含120分) ★★★★★ AAA
91-100分(含100分) ★★★★       AA
81-90分(含90分) ★★★       A
71-80分(含80分) ★★       BBB
61-70分(含70分) ★       BB
51-60分(含60分) 不计星级       B
50分以下(含50分) 不计星级 
首次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如无信用评级报告注册或信用评级报告为C级以下的,且无本《办法》明确的失信行为,其诚信指数基础分为50分。
对列入《南京市创新产品推广示范推荐目录》等南京市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创新产品清单企业,其注册时没有信用评级报告的,且无本《办法》明确的失信行为,其诚信指数对应为81分。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诚信指数”的计分方法为:
1、供应商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1-15款所列严重失信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诚信指数扣为零分,列入信用“黑名单”。自处罚期开始3年后恢复基础分。
2、供应商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1-5款列入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对其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联合惩戒有效期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其诚信指数扣为零分。自处罚期开始3年后恢复基础分。
3、供应商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1-25款所列一般失信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将其失信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扣减其诚信指数。其中,发生1-16款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发生17-25款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分。
4、供应商在合同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应对供应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履约满意度评价。其中,评价“满意”的诚信指数加1分,“一般”的不得分,“不满意”的扣1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半年不评价的,系统作出提示,一年不评价的,系统默认为“一般”。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注册后其诚信指数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加减。评审时出现信用报告评级与其诚信档案的分值(星级)不一致的,以诚信档案的实际分值(星级)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的诚信指数及星级在“信用南京”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中公开,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依据之一。
 
 第六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查询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查询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2、信用江苏(www.jscredit.gov.cn
3、信用南京(www.njcredit.gov.cn
4、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5、江苏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su.gov.cn
6、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njgp.gov.cn
通过上述系统查询供应商的诚信档案记录。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时,应登录本办法三十条规定的网站输入供应商全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递交给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下同)作为评审工作的参考,并按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三十二条 拟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在向主管预算单位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采购方式变更之前,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分别查询联合体每个成员的信用记录,如联合体其中一名成员存在失信信息的,视同联合体存在失信信息。

第七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的运用

第三十四条 对诚信指数连续两年达到121分以上的供应商,为南京市政府采购“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在“信用南京”和“南京市政府采购网”等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对列入“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优先给予续签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凡三星级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当给予一定的鼓励。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三星级的加1分,四星级的加2分,五星级的加3分;被评为南京市政府采购“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加5分。采用最低价评分法的,三星级可按该供应商的报价给予1%的价格扣除;四星级可按该供应商的报价给予2%的价格扣除;五星级可按该供应商的报价给予3%的价格扣除,被评为南京市政府采购“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给予5%的价格扣除。
第三十六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下列信用记录应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存在违法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即供应商因违法被全国各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列入行政处罚名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2、存在本办法十二条所列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诚信指数在40-30分的扣2分;诚信指数在29-20分的扣3分;诚信指数在19-10分的扣4分;诚信指数在9分以下的扣10分。采用最低价评分法的,诚信指数在40-30分的给予1%的价格加成;诚信指数在29-20分的给予2%的价格加成;诚信指数在19-10分的给予3%的价格加成;诚信指数在10分(不含本数)以下的给予5%的价格加成。
第三十八条 凡诚信指数在80分(含)以下的供应商不得承接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会同南京市信用办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从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