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细化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的通知


宁财购〔2023199

 

市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园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

自今年初《关于规范和加强小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宁财购〔2022409,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施行以来,我市小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公开公平竞争更加充分、项目资金节约率显著提高,改革取得了预期的阶段性成效但在改革推进和监管调研中也发现,个别项目存在采购评审要素设置不合理、磋商谈判程序不规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完整等问题,极个别供应商企业以非理性报价成交后放弃成交。

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于政府采购小型工程,项目需求、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均应切实符合小型工程的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进一步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在《通知》要求基础上,现就资格条件、评审因素设置、报价合理性等方面提出以下细化规范要求

一、合理设置与施工团队人员职业资格、技术职称相关的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

对于项目经理,为确保工程质量,同时保障中小企业供应商广泛参与、充分竞争,可以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作为其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不宜将“一级注册建造师”“建设工程类高级工程师”作为资格条件,如作为评审因素,相关分值合计不应超过4分。

对于项目经理以外员,不得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事项以外的人员职业资格(如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或资料员)作为资格条件,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将“安全员”等部分专业人员技能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但相关分值合计不应超过4分

施工团队人员职业资格、技术职称不得同时设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同类资格(如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职称(如建设工程类高级、中级工程师)的不同等级评分标准应一致。同一人员具有多种职业资格、技术职称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评分,不得重复加分。

二、合理设置与业绩、奖项、认证相关的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

资格条件、评审因素设置应当与小型工程的施工质量或合同履行能力密切相关。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不应超过 个。将同类业务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时,要求的合同数量不应超过4个。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如“承担过某市某政府机关办公房改造工程”)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不得将涉及企业成立年限或规模的业绩、奖项、认证(如“XXX万元以上业绩合同”“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AAA信用认证”做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三、充实和规范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相关内容

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应当包括且不限于工期、工程量清单、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维保要求等内容,其中“工程量清单”应作为实质性条款,不允许响应时出现负偏离。不得纳入不符合项目需求特点或超出供应商施工责任范围的事项(如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平面布置图、吊顶墙面立面图,大样节点图等)。对施工材料和工程相关货物以及施工质量的检测环节应在合同签订、材料进场、开始施工以后,不得要求在响应竞争性磋商、谈判阶段即提前出具检测报告

四、加强采购合同文本编制的完整性、规范性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争议矛盾,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根据我市小型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改革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需求,重点细化明确的施工期限和进度要求、履约验收方案、质保条款和违约责任,并在采购文件中以醒目方式提醒供应商注意。

五、公平公开提供潜在供应商现场踏勘机会

采购文件发售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并现场答疑,以便供应商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准确编制报价。供应商因主动放弃现场踏勘造成响应不准确、报价不合理的,后果自行承担,但采购人不得以前期踏勘参与情况为由拒绝该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现场踏勘组织、开展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纳入采购档案备查。

六、规范磋商(谈判)报价程序

小型建设工程的磋商谈判)项目原则上采用两轮报价机制,即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填写的报价为第一轮报价,在技术、商务、服务等报价以外内容磋商谈判结束后,代理机构应让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第二轮报价)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代表应当集中在评审室或开标厅监控范围内,当场递交最后报价表,待全部递交完毕后,再集体退出评审现场

七、规范磋商(谈判)现场对供应商报价合理性的说明和认定机制

为避免供应商非理性报价、防范恶意低价谋取成交影响项目实施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授权磋商(谈判)小组在认为供应商最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响应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施工质量、难以诚信履约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差额的原因、具体可落实环节和理由等。供应商不能按磋商(谈判)小组要求说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谈判)小组可以将其作为无效响应。

此机制的应用需符合以下4点条件:采购文件中明示;磋商(谈判)小组成员3人以上且至少包括1名采购人代表;全体成员现场一致同意;评审报告中明确表述最终认定响应或不认定响应的原因。

八、在采购文件中突出强调供应商违约风险提示

为敦促供应商依法、理性参与政府采购,采购文件应当在“供应商须知”中突出强调违约风险提示。参考文本为:除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予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小型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对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确保公平公开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我局宁财购〔2022409 号《通知》要求,采购人确有特殊客观原因不执行以上规范的,应当在内控审批材料和公开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具体原因,并负责解释答疑。各区(园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公信力、不断提高采购资金绩效。

 

 

                                          南京市财政局

                                                                                                                                                                                                    2023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