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办理
  • 采购流程
  • 收费标准
  • 保证金收退

接受采购委托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接受采购人委托的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省级、市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苏瑾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的所有采购活动。

第二章 接受委托程序

第三条 对有意向或首次委托公司进行采购的采购人,首问负责人应向其介绍公司工作的具体流程和委托采购的具体范围,明确告知采购活动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规的规定,所有政府采购必须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具体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与采购人办理。

《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一事一签,也可以一定期限一签,对于按固定期限签订委托协议的,每次委托时只需递交《采购委托单》,《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委托单》的格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对有意委托公司进行采购的采购人,首问负责人还应:

1、指导采购人正确填制《采购委托单》;

2、提醒采购人在委托采购前要办妥相关的审批手续;

3、向采购人初步了解采购需求;

4、与采购人沟通、介绍一般同类项目的采购方式、预计项目实施时间、市场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在接受采购人的书面委托协议或委托单后,由办公室负责逐项审查填列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人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采购内容、采购预算等,并在收到委托当天转交项目部。

第六条 对省(市、区)级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委托,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的采购委托,由项目部部长审核后,予以立项,并编制项目编号。

第七条 项目编号原则上按照“公司简称(SJC)+年份+月份+顺序号”的格式进行编制。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办公室应及时将项目立项信息、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通过邮件、书面函件以及短信等方式,反馈给采购人代表。(格式见附件1)

第三章 采购委托的中止或终止

第九条 采购人在项目立项之前正式来函要求中止或终止委托的,办公室应在接到来函的当日将委托中止或终止的原因报告业务部部长。对于中止的委托,需要继续立项,由业务经理与委托人保持联系;对于终止的委托,业务经理应主动上门了解终止的原因,办公室应将立项之前终止的项目单独归档,并注明原因。

第十条 采购人在我公司立项之后实施过程中要求中止或终止的项目,应由采购人正式来函,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来函的当日了解中止或终止的原因并报告项目部部长。对于中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注明原因,并与委托人保持联系;对于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主动上门了解终止的原因,立项之后终止的项目按照一般项目归档流程进行归档。

第四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主动了解采购人的采购动态,重要信息应及时通知业务部。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购人的委托。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进行无委托协议、无预算或超预算以及未经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向采购人推荐或指定采购货物品牌或型号,以及服务的供应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单位) 贵单位__年__月__日委托我公司采购的___项目已于__月__日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信任! 我公司现已确定该项目的采购编号为:SJC___项目负责人为__同志,在随后的时间里他将会与您核对采购需求,并根据相关法规和市场情况制定采购方案。该项目的采购动态将会及时在我公司网站和相关法定媒体上发布,请您随时关注并与我们保持联系。项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是: ,邮箱:js_sujinchuang@163.com。

江苏苏瑾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服务流程

一、 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委托我公司办理采购事宜的,可以在网站(www.sujinchuang.com)下载《委托代理协议》或《采购委托单》。我公司承诺:将在收到代理协议或委托单当日确定项目负责人。

二、 进行需求核对

项目负责人接到采购任务,将对项目内容进行市场调查和项目分析,了解市场状况、货物配置、服务标准等基本行情,并采用上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采购人进行需求核对,提供合理化的建议供采购人参考

三、 制定采购方案

在需求核对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制定采购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供应商资质条件、拟采用的采购方式、采购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拟用评标办法、选用专家意见等内容。

四、 采购文件确认

项目负责人在充分的市场调研,需求核对的基础上本着“无歧视性条款和评标定标办法的极大公开”原则拟定采购文件初稿,提供给采购人修改并最终确认。

五、 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su.gov.cn”、“南京市政府采购网www.njgp.gov.cn”及我公司网站发布,同时向确定参与的供应商发售标书。

六、 组织开标评标

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评标结果将在法定媒体上公告。

七、 项目收尾

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鉴证;答复采购人委托范围内的质疑;为采购人提供采购过程的相关文件资料。



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收退

一、投标(响应)保证金是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条件,金额根据每个项目《采购文件》第二分册第三章要求执行。

二、投标(响应)保证金的交纳形式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招标人不接受现金、转账支票等其他形式的保证金),投标(响应)保证金须在规定时间前缴纳至指定账户,请在附言中注明“采购编号”及汇款用途;并把电汇凭证的复印件用封套单独加以密封,在封套上注明“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时一并提交。

三、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时间、形式、金额(多交除外)交纳投标(响应)保证金,以及投标(响应)保证金交纳单位与投标(递交响应文件)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均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四、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退还

(1)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申请无息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

(2)未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应在招标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申请无息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

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放弃或撤回投标(响应)以及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响应)文件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的除外);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按第6.4条规定签订合同;

(3)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供应商的;

(5)与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中标(成交)供应商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9)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六、招标人开户行信息(保证金收退账户)

单位名称:江苏苏瑾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

账 号:1259 0786 1310 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