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教一个问题,一个项目采购两个不同的设备(A和B),评审时三家投标供应商所投的A设备都是同品牌同型号,B设备是不同品牌,(A和B是一个分包,A设备资金占10%,B设备资金占90%),这样可以继续算满足三家投标供应商么?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的规定:“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是非强制性的规定,只能通过招标文件进行约定。如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没作明确规定,就不能限制供应商投标。本项目尽管A设备都是同品牌同型号,但B设备都是不同品牌,且占资金总额的90%;且从三家供应商所投的分包总体来看,绝大部分产品均属于不同品牌不同型号,因此上述情况可以算满足了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